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783号
原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市场1楼D9号摊位。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11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樟华九巷工程项目的执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3日,本院依法追加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诉讼中,本院受理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以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反诉,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驳回了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的反诉。原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