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3096号
原告: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胡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白云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9.00元,减半收取计6064.50元,由原告武汉广发一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明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