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富力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富力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御井路龙城社区办公楼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运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书,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华,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富力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富力城公司、正太公司、恒立公司签订的《濮阳富力尚悦居幼儿园工程总承包施工三方协议》及富力城公司与正太公司签订的《濮阳富力尚悦居二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涉案工程取费为专业工程暂估价9425000元。富力城公司主张恒立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量,恒立公司不予认可,一审应进一步查明涉案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恒立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二审中,富力城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重审时应根据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鉴定。此外,在签订《濮阳富力尚悦居二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濮阳富力尚悦居幼儿园工程总承包施工三方协议》之前富力城公司与恒立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发承包合同关系,能否以在后的合同行为否认之前合同行为的效力?重审时应正确把握,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濮阳富力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洪光
审判员  马艳芳
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