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2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枣杭村黄河三路**。

法定代表人:孙修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利,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办事处王家官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梁紫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玉,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浈,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0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56元,减半收取33028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上诉人青岛源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中日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盛新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记员 王庆光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