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01009号
原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湘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威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通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5元,由原告南通万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冒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