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2508号
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漪,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芙蓉路(芙蓉国际公馆5栋4楼406、407、408、409、410、411、4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平,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代理。
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4日,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0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卢 俊 宗
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