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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9民初51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龙,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系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海虎,男,汉族,年龄不详,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周龙、李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龙下落不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公告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公告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该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
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那 娜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