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9)新0109执887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签发
陈先勇2019.07.23陈先勇
2019.7.23
陈先勇
审核:杜浩
2019.7.23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执行一庭
拟稿人:陈朝阳
份数:5
印制单位:办公室
校对人:
印刷时间:
附件:
主题词:执行裁定书
标题: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9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辛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新0109民特2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99293.03元,执行费12393元,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9执88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浩
审判员 邓 伟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