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03民初1937号
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漪,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出生。
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