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北屯市某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0577474712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802AY4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广美建材综合市场7栋9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北屯电力公司工程款48687.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新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倪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