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北屯市某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3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0577474712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802AY4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广美建材综合市场7栋9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38348.66元,执行费7783.48元,已执行1774.94元,尚有536573.7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北屯电力公司工程款48687.04元,但未到质保期未能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7月22日、9月2日对被执行人北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税务、保险等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雷
审 判 员 韩新民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倪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