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

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25执387号
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晋0525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9000元,共计219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将货款本金14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亦领取此款,剩余本金10000元及利息69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诉讼费1352元、执行费3205元,被执行人已主动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晋0525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