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城区钟家庄办事处。
被执行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川底乡。
法定代表人:衡吉军,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616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47.8元、泽州县社保中心拨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共计24769.1元,以上三项共计101878.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案现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晋0525执73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富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