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126号
申请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泽州县***材厂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除泽州农商行大东沟支行账号为140191012000********账户以外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解除对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名下除泽州农商行大东沟支行账号为140191012000********账户以外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