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110号
申请人泽州县***材厂与被申请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泽州县***材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2019792.72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244454.21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保全标的2019792.72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