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泽州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晋0525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赔偿金72474.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执行费987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到此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