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河区慧安交通设施经销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5民初2498号
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东河区慧安交通设施经销部。
经营者:***。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河区慧安交通设施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