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30执65-1号
申请人***,,住址正蓝旗。
被执行人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正蓝旗。
***申请执行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蓝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蓝劳人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柒千贰百壹拾元(¥7,210.00)及执行费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