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4301号
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007835049X8。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东河区慧安交通设施经销部,注册号:150207600112686.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白某,包头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河区慧安交通设施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正蓝旗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