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6639号
申请人:河北瑞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亮,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5496171T.
法定代表人:田凤阳,经理。
申请人河北瑞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表为准)。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