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1003号
原告: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坤都花村。
法定代表人:海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MA0MX59R9F。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亚利,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那木拉,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原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908号。
法定代表人:史家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虎,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2.00元,由原告内蒙古禹润汇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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