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0620号
原告:云南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2娄20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05726N。
法定代表人:法锁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海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远洋风景1幢5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4675486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海波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艾宝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金海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即337.50元,由原告云南艾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贾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