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502财保24号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某的财产10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责任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某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彩霞
书记员  王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