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1701号

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1688号。

法定代表人:邱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101省道南侧分水村。

法定代表人:焦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56元,减半收取计694.28元,由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