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1701号
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1688号。
法定代表人:邱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101省道南侧分水村。
法定代表人:焦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56元,减半收取计694.28元,由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