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2民初298号
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普阳街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64573001R。
法定代表人:邱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巴嘎旗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中小企业创业就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2MAON368M12。
法定代表人:白世光,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巴嘎旗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自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元,由原告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燕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