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 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然。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XXXXXX作出的(2020)吉0502民初719号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然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XXXXX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XXXXXX依法受理,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4人申请财产保全,共计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然490,306.78元,34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该笔执行款,并且该款由代理人***代收后自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得执行款 5,971.82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得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02执1997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实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 审判长 陈 鹏 审判员 **萱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天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