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路管理局贵溪分局

某某与鹰潭市公路管理局贵溪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681民初1549号
原告:***,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鹰潭市公路管理局贵溪分局,住所地贵溪一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0049170576A。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鹰潭市公路管理局贵溪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7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7日晚7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由城区往流口镇政府方向回家途中,行至G320国道主干道流口至福达路段象山加油站处时,车辆坠入路上未盖井盖的下水道中,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证明,原告在贵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擦伤,双侧胸腔积液,左股颈骨折等,共支付医疗费16283.92元。出院后,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工期300日,营养期150日,护理期150日,后续费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320国道贵溪福达家园至流口改扩建项目于2012年2月17日和5月23日,经贵溪市委、市政府与鹰潭市公路管理局研究协调,以贵溪市政府为业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鹰潭市公路局负责项目的立项,争取上级资金。2012年7月30日,贵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贵溪320国道贵溪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贵溪福达花园至流口排水工程立项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市政雨(污)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等。2014年1月6日,320国道贵溪福达家园至流口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2016年12月1日,贵溪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向贵溪市政府报告建议向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沟通做好公路主体工程的移交,同时由市建设部门接管该项目的市政设施。2017年3月30日,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明确贵溪境内320国道主路面日常管养工作从市政府与鹰潭市公路管理局协商同意之日起,由贵溪公路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与原320国道建设项目部320国道附属工程管养的接交工作。2017年4月27日,原告***驾驶电动车行至320国道流口至福达路段象山加油站处时,因路面有一井盖移至路边而留下大洞,造成***驾驶电动车摔入坑中而受伤。目前,原告徐敏娥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在案发时对案发地段主路面或附属工程负有管养职责,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