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静,女,汉族,2000年12月10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2013年4月17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刘友兰,女,汉族,1946年2月6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郑金莉,女,汉族,1976年3月18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
法定代表人郭振雄。
被告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麒麟山地段集信名城2栋02D(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91189753。
法定代表人文耀安。
被执行人余卫祥,男,汉族,1962年5月9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
申请执行人郭静、郭某、刘友兰、郑金莉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余卫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计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11626.22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1428.57元,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40197.65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余卫祥支付赔偿款19275.9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案号(2018)粤0306执27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执16994、16995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依法扣划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358573.84元的到期债权,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需支付的执行款项为人民币353052.38元,该公司总计向本院支付了人民币368322.38元(其中执行款357406.38元、执行费10916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余卫祥账户扣划到人民币合计19557.93元(执行款19275.93元、执行费282元)。本案总计进账387880.3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1198元后,实际可划付于申请人执行款为人民币372328.31元,该笔款现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郭静、郭某、刘友兰指定的申请人郑金莉账户内,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本案多余款项4354已退回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