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再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
负责人:林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女,汉族,1976年3月l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汉族,1946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刘友兰的儿媳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静,女,汉族,2000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郭静的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女,汉族,2013年0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系郭某的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麒麟山地段集信名城2栋02D(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91189753。
法定代表人:文耀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卫祥,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某、刘友兰、郭静、郭某、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余卫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粤03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7)粤民申1041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其与郑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许绿叶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刘 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瑞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