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0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女,1976年3月l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友兰,女,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1,女,200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2,女,2013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76年3月l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麒麟山地段集信名城2栋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文耀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卫祥,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某、刘友兰、郭某1、郭某2、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余卫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总额的计算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郑某等人总损失为1221271.24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71428.57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则超出交强险部分1149842.67元(1221271.24元-71428.57元)按照责任比例承担60%应为689905.6元;扣减超出交强险的精神抚慰金和绝对免赔率10%,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赔偿605486.47元。但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数据前后矛盾,不知从何而来。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未予以审查纠正。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再审本案。
再审审查期间,本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听证,郑某称,赔偿金额应由法院核算为准,如存在多赔付的情况,同意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总额的认定问题。一审判决认定郑某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221271.24元,郑某等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获得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为71428.57元,本案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221271.24-71390=1149881.24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余卫祥应承担1214122.63×60%=728473.58元。上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数据不符,相互矛盾,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未予以审查纠正不当。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样发
审 判 员 文建平
审 判 员 张艮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洲洋
书 记 员 叶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