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11民初92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佳恩,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后岭村茫洲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0880728X。
法定代表人:王接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美幸,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学鑫,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谦,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晖,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学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华柱
人民陪审员 唐子熥
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