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后岭村茫洲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70880728X。

法定代表人:王接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上诉人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3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讼争双方签订的《福州机场二期高速公路洋里桥段桥下渣土清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乙方均应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诉人作为甲方,在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而引发诉讼时,本案应由其公司所在地即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35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福州机场高速二期高速公路洋里段桥下,属于福州市晋安区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讼争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珠容

审判员  林朝晖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