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11民初92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后岭村茫洲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088072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欣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