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0 )黔0102民初11472号





原告



黄建发,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



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君悦华庭********(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廉海。

黄秋,1982年10月28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挖掘机租赁费7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35%)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逾期违约利息给原告(截止起诉之日计6个月的违约利息为1631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原告黄建发诉被告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建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发撤回对被告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黄建发负担。







审 判 员 胡 杨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峪瑶



书 记 员 邓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