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显伦与杨廉广、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6民初64号
原告:何显伦,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杨廉广,男,40岁,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君悦华庭C幢1单元9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廉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伦与被告杨廉广、贵州海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显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向其支付了全部租赁费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显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何显伦负担。
审判员  钟正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安明爱
书记员何正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