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26执2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
被执行人:宜昌海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昭君镇和平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海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526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钟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