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060号
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如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八林村七组***经营性用房内。
经营者:***,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童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如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如通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市东台镇如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