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民初86号
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两个银行账户(账号:41×××01,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镇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12×××18,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冻结。2、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汝州市嘉元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汤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金寄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秋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总计限额250000000元。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账号:41×××01,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镇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12×××18,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汝州市嘉元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汤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金寄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秋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期限三年。 三、上述两项总计限额250000000元。 上述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毁损或进行其他妨害保全的行为。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李泉钦 审判员  叶跃辉
法官助理朱晓鸽 书记员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