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民初86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豫04民初86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账号:41×××01,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镇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12×××18,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汝州市嘉元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汤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金寄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汉风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秋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期限三年。三、上述两项总计限额250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请求: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账号:41×××01,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镇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12×××18,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额保全措施;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汝州市汤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账号:41×××01,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镇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12×××18,账户名称: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汝州市汤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红彦 审 判 员 李泉钦 审 判 员 叶跃辉
法官助理 朱晓鸽 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