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中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海门市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2256号
上诉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门中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兴娟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作杰
书记员  周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