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2449号
原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西路365号海西花苑2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1968Q。
法定代表人:顾建辉,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双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905504394。
法定代表人:王书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双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1月24日至今的工程进度款4778万元及利息暂计1009.046万元(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2、判令确认原告对所承建工程的未售房产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费、保函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成尼斯国际花园三期(苏荷上郡小区)12#、13#、16#、18#、19#、20#、21#、2#、23#、25#、26#、大门、围墙及主楼关联范围内地下车,总建筑面积为20024m的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又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6目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对施工范进行了调整,对工程款的支付作了补充约定,对合同价210510663.78元进行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从2019年11月24日起截至2021年6月15日,原告中请并经被告认可的工程进度款为4778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应付工程款。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双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778万元、利息暂计1009.046万元,以上诉讼标的共计5787.046万元。且原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西路365号海西花苑27幢1号,根据法发[202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孙惠新
人民陪审员 史秀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