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异37号
异议人(案外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县金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智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福,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金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智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豫1523执291号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位于新县银河湾国际花园工程8号楼603号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有异议,认为新县法院对异议人享有优先权的房屋进行查封,现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位于新县银河湾国际花园工程8号楼603)的执行。
案件受理后,经查,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豫1523执291-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包括本案涉及的河南智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县银河湾国际花园工程8号楼603号在内的共计三套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所依据的执行事由已不存在,涉案房屋现已不在我院强制执行措施之中,对异议人的权益不再产生实际影响。因异议人未在本案审查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异议,故异议人提起本执行异议已无必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聂晓静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徐 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