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7民初1084号
原告:社旗县源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潘河街道办事处南环路污水处理厂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44GOM211。
法定代表人:刘保中,任经理。
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西路365号海西花苑2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1968Q。
法定代表人:顾建辉,任董事长。
原告社旗县源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社旗县源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欠款,现原告社旗县源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社旗县源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元,由社旗县源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啸峰
书 记 员 魏宏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