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3155号
申请人: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3X5K3A5X,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冀岗村。
法定代表人:马兰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1968Q,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西路365号海西花苑27幢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辉,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6988176.51元。申请人以永安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4113004049900210000012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社旗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88176.5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