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7171号
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9146008U(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
负责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田野。
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就争议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