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7民初64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35号都市国际10号楼1单元3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55661020x2。
法定代表人:袁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