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执保2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息烽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生效的(2022)黔0122民初6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黔0122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厂路支行的账户5200********_1存款1610913.5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治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