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8897号
原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南路金鑫佳苑64号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1020X2。
法定代表人:袁姣懿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宇,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兰,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先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