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9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罗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鹏,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烽县小寨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政府路。
负责人:左兆前,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仕海,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军,系该镇政府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南路金鑫佳苑64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袁娇懿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宇,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息烽县小寨坝镇人民政府、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程 奕
审判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