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晒字鑫众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法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以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