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晒字鑫众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法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以湖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宁
false